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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警酒精測試儀使用管理規定,廣東交警酒精測

1、按下開關鍵等待15秒後變為000後可以對職工進行檢測。
2、對職工檢測時,職工口與吹嘴間隔2-3厘米並對準吹氣口連續吹氣,儀器發出“叮”的聲響後停止吹氣。
3、檢測完畢後3-5秒顯示器上顯示數據,表明檢測成功(除0.00以外的數據顯示時,不合格燈及待機燈會閃爍,並發出警報)。4、需要連續檢測時,按重置鍵後,按照上述2-3步驟進行檢測。
二、酒精測試儀檢測管理規定
1、1號門衛警員可在職工上、下班時對職工進行集體檢測或抽查。
2、巡邏人員在對生產區域進行檢查時可對在崗工人進行抽查。
3、我(wo)部(bu)門(men)警(jing)員(yuan)有(you)權(quan)對(dui)公(gong)司(si)職(zhi)工(gong)進(jin)行(xing)酒(jiu)精(jing)測(ce)試(shi),測(ce)試(shi)時(shi)需(xu)要(yao)對(dui)職(zhi)工(gong)禮(li)貌(mao)用(yong)語(yu),當(dang)遇(yu)到(dao)不(bu)配(pei)合(he)的(de)職(zhi)工(gong)時(shi),立(li)即(ji)向(xiang)部(bu)門(men)領(ling)導(dao)上(shang)報(bao),如(ru)職(zhi)工(gong)無(wu)理(li)取(qu)鬧(nao)對(dui)其(qi)處(chu)以(yi)50元罰款。
4、公司職工有義務配合安全保衛部警員進行酒精測試,凡遇到警員不禮貌用語或其他傷害職工自身行為時,保衛部對該警員處以50元罰款。
三、酒後上崗、在崗工作中飲酒處罰規定
1、職工酒後上崗被1號門警員當場查獲,勒令其禁止上崗工作,當天按曠工處理。
2、在崗期間疑似飲酒的職工,經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為:大於或等於20mg/100ml小於80mg/100ml屬於酒後上崗,給予其待崗一個月處罰,待崗期間發放最低生活費。血液中酒精濃度為:大於或等於80mg/100ml屬於醉酒上崗,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罰。
3、在崗期間正在飲酒的職工,當場被抓獲或被舉報的查明情況屬實的,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罰。
4、崗前飲酒職工上班時規避門衛檢查,在崗工作期間被巡邏隊查獲,視為在崗期間飲酒,處罰情況參照第2條、第3條。
5、外來人員在施工前或施工中飲酒,直接清除出廠區,並對其施工單位處罰500元罰款。
四、酒精測試日常使用管理規定
1、定期對酒精測試儀進行清理,避免因灰塵等物影響酒精測試儀的使用壽命及精密性。
2、禁止將酒精測試儀攜帶出廠,違者送交綜合辦公室待崗,安全保衛部永不錄用。
3、禁止攜帶酒精測試儀長時間停留在環境惡略的工作場所,如有違反並造成酒精測試儀損壞,除按價賠償外罰款50元。
4、故意損壞酒精測試儀的人員,除按價賠償外罰款100元。
5、交(jiao)接(jie)班(ban)時(shi)酒(jiu)精(jing)測(ce)試(shi)儀(yi)攜(xie)帶(dai)人(ren)應(ying)當(dang)當(dang)麵(mian)對(dui)酒(jiu)精(jing)測(ce)試(shi)儀(yi)進(jin)行(xing)開(kai)關(guan)機(ji)檢(jian)查(zha),檢(jian)查(zha)無(wu)誤(wu)後(hou)交(jiao)由(you)下(xia)班(ban)使(shi)用(yong)。如(ru)交(jiao)接(jie)不(bu)清(qing)損(sun)壞(huai)的(de)酒(jiu)精(jing)測(ce)試(shi)儀(yi)由(you)當(dang)班(ban)持(chi)有(you)人(ren)進(jin)行(xing)賠(pei)償(chang)。